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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2月彙編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緊縮到6項,但實務上遠遠超過,各種證明五花八門,甚至還有「同居證明」、「無淹水證明」等,村里長成了萬事通,但基於選民服務,多數村里長還是有求必應,像大園抽水肥是「有應公」出具證明。

村里辦公處關防通常由村里幹事保管,開具證明時,交代村里幹事蓋關防,但證明五花八門,其中「同居證明」需求頗高,主要是提供家屬以外人員到監獄或看守所探視受刑人或收容人,苗栗縣1名里長坦言私生活難以查證,但為民服務,又似乎無傷大雅,通常他會出具證明。

苗栗縣村里長議論紛紛的還有「無淹水證明」,主要是提供民眾購買水利地,必須證明不會造宜蘭童玩節住宿宜蘭民宿成水患,又把村里長當成水利專家;新竹市一名里長曾被要求協助檢查水溝是否因建案不通、周邊道路有沒有壓壞等,讓他疑惑「這不是很奇怪嗎」、「施工導致水溝不通,我又無法目測檢查」。

「通常里民有需要,我們都是來者不拒!」桃園市中壢區1名里長表示,里長是地方上指標性人物,有太多人情壓力,還有連任選票上的考量,「相關規定請里長當第一線把關,本來就不太對」,無可奈何之下都是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」,因為不想得罪人。

內政部根據監察院調查意見及中央相關部會重新檢討,認為2007年版本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17項太過廣泛,且相關證明事項皆有多元管道,加上有些事項村里長難以了解,今年2月彙編刪除11項,保留無力繳保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、實際從事漁業證明等6項,部分村里長認為「僅供參考」,因為他們證明事項是難以計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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